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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企业家协会  2020/3/24 统计:716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3月
 

 

职业培训和就业扶贫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4、贫困劳动力项目制培训补贴

5、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

6、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7、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8、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9、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

10、购买相关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

11、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乡村创业政策

12、一次性创业补贴

1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1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6、创业孵化补贴

17、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18、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19、创业训练营

20、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21、创业型街道(乡、镇)奖补

22、“四型就业社区”奖补

 


 

职业培训和就业扶贫政策

 

1、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

申领条件: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项目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重大项目库的有关工种或纳入紧缺职业指导目录的工种,补贴标准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 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可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确定。

适用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4、贫困劳动力项目制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20个扶贫任务重的县、17个黄河滩区迁建县为重点,鼓励从就业补助资金中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为贫困劳动力和黄河滩区迁建劳动力免费提供培训。

适用对象:有培训需求的贫困劳动力。

补贴标准:免费培训。

办理渠道:按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5、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就业扶贫车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工作代替脱产技能培训,时间30天以上),工作期间实际收入超过当年省定扶贫线标准的,给予生产经营主体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初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办理渠道:按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6、贫困劳动力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或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最长不超过30天。

适用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

办理渠道:按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7、就业重点群体职业培训生活费补贴

政策内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申领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适用对象:农民工、离校2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

申领条件:参加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办理渠道:培训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劳务扶贫合作社、乡村振兴劳务社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贫困劳动力并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稳定就业的(合同期1年以上),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6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区)参照交通费水平合理确定。

适用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劳动力。

办理渠道:按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规定申办。

9、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

政策内容: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等开发扶贫公益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增和腾退的公益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

适用对象: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购买相关市场主体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

政策内容:对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

适用对象:劳务合作社、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1、就业扶贫车间补助

政策内容:对疫情期间正常经营、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就业扶贫车间,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市研究确定。

适用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扶贫开发办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

补助标准:各市研究确定。

办理渠道:各市研究确定。

 

乡村创业政策

 

12、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12个月以上,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创业人员(企业法人)、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

补贴标准:小微企业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3、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政策内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计算。

办理渠道: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4、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创业的,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城乡劳动者,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及各类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且合伙人、组织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按照每个创业企业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可申请不超过45万元贷款。

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个人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3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点10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加点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5、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内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小微企业。

申领条件: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且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政策标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小微企业每次贴息年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办理渠道: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16、创业孵化补贴

政策内容: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各市可按照实际孵化成功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每个基地、园区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对象:对地方依法设立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促进就业成效明显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

补贴标准:按照实际孵化成功(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的新办企业,并孵化成功搬离基地园区后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企业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7、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运营补贴

政策内容: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适用对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区、省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示范园、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

申领条件:2020年2月至4月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

办理渠道:通过“山东创业服务云平台”自行申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示后拨付。

18、返乡创业服务站奖补

政策内容:各市、县(市、区)可结合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需求,在本市以外设立返乡创业服务站,并根据服务效果给予奖补。

适用对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或指导设立的返乡创业服务站。

奖补标准:各市研究确定。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9、创业训练营

政策内容:选拔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开展以一对一咨询、理论培训、观摩实训和对接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训练营活动。省级创业训练营按照每人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训练营活动,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自行制定。

适用对象:有持续发展和领军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办理渠道: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创业典型人物奖励

政策内容:“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由高到低分别给予20万、10万、8万、5万元奖励 。对新评选的“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5万元奖励。各市可参照省里的做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市级创业典型人物奖励办法。

适用对象:“山东省创业大赛”前十名、评选的“山东省十大返乡创业农民工”。

申领条件:依据省市相关评选办法申办。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1、创业型街道(乡、镇)奖补

政策内容: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

适用对象:省级、市级创业型街道(乡、镇)。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2、“四型就业社区”奖补

政策内容:对评估认定的省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各市可参照省里做法,对评估认定的市级“四型就业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

适用对象:省级、市级“四型就业社区”(充分就业型、积极创业型、智慧就业型、标准服务型)。

办理渠道: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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