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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企业家协会  2020/2/18 统计:916
 
 

一、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什么责任?

解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相关工作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有缓报、瞒报、漏报等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二、感染新型过状病毒者拒绝强制隔离的,怎么处理?

解答: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和防护服的,该当何罪?

解答: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高价销售口罩的行为触犯刑法吗?

解答: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编造和传播谣言行为,如何处理?

解答: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六、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解答: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因密切接触感染者被隔离不能上班,企业能辞退吗?

解答: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离者,企业需给予必要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应支付必要的劳动报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因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上班的,企业应给予必要的假期,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解除劳动合同,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应按劳动合同来支付。

八、企业停产停工了,工资怎么算?

解答:企业因疫情原因停产停工,按人社部相关规定,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当地的相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九、不配合政府疫情防治部门及工作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怎么处理?

解答: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釆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使用过后的口罩等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物资应怎图么处理?

    解答:《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期间很多问题都是关乎于法律的,大家也不要触犯法律。特别是网络谣言、不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疫情防控、冲击医务人员等等问题都是值得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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