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企业家协会  
 
       
 
 
入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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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临沂市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五)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六)个人会员的要求为: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临沂市内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3、非团体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信息、研究成果、调研报告、数据统计及其他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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