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临沂市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五)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六)个人会员的要求为: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在临沂市内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现任领导;
3、非团体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信息、研究成果、调研报告、数据统计及其他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全体会员公告。